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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可合法“索费”,不可强行“索酬”

时间:2015-05-19

  拾金不昧是人们提倡的传统美德,拾金不还则属不当得利,拒绝归还价值数额较大的拾得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这两点并无争议。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的拾金“索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索酬”却并非法定权利。

    拾得人捡到失物加以保管并联系失主,这期间难免发生通信费、交通费乃至误工费,这些都是“拾金成本”,拾得人有权向失主要求补偿。因此,“索费”是根据法律规定,失主须付出的必要费用。在必要费用之外,拾得人要求失主多付一些酬金,这便是“索酬”。

    “索酬”不受法律保护,必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拾得人可以主张“索酬”,但失主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接受和拒绝,拾得人不能在失主拒绝的情况下强行索要,更不能因此拒不归还失物。这条新闻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失主李先生张贴告示、主动悬赏。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考虑到李先生在悬赏中并未说明具体的报酬额度,因此拾得人可以“索酬”,但仍需与失主协商,不可坐地起价。

    我国现行法律对“索费”与“索酬”缺乏精细化的操作系统,导致拾得人与失主的权责模糊,不利于问题妥善解决。

    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一方面,为“索费”建立标准,不让拾得人吃亏;另一方面,为“索酬”划定边界,杜绝漫天要价。2012年出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就是一个好的探索,其中规定:“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希望在更高的法律层面,能够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使得拾金“索费”与“索酬”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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