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 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外交部、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民[1988]民字9号
发布日期:1988-3-31
执行日期:1988-3-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司法厅(局)、外事办公室、对台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公安、司法、外事办公室、对台办公室:
近来,有些地方反映对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如何受理,感到政策规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 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应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已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五)已在港澳或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六)本通知只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以后来大陆定居、探亲、经商、旅游等台湾同胞。
附:无配偶声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一、声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现在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声明人来大陆定居前的详细经历、居住地、职业(按声明人的具体情况详细填写)。
三、声明人的婚姻状况:
1.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2.与其配偶合法离婚的年、月、日、地点以及离婚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3.声明人的配偶姓名、死亡的年月日、原因、地点以及丧偶以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
四、声明人拟与之结婚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工作单位、详细住址。
五、必须写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讹,如隐瞒已婚的事实,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字样。
六、声明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