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4
执行日期:1997-10-24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19971024 实施日期:19971024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四章 更变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代行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