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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1997-10-24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4

执行日期:1997-10-24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19971024 实施日期:19971024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四章 更变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代行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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