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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必知的几个法律常识 不要丢了房子才后悔(附案例解读)

时间:2015-05-21
中国人买房可不是简单的事情,尤其是把买房放在各种复杂的情境下,与婚姻、子女关系等放在一起,就出现各种各样的镜像,“中国式买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妨看看有谁也中招了。

一个署名,可见“我爱你有多深”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如果从权属的角度来看,很简单,谁出资购房,所有权是谁的,便写上谁的名字。但对于中国人来说,房产证的“署名”并不简单,尤其是“准夫妻购房”,由于当时还未受“婚姻法”保护,一个署名却酝酿重重风险。

案例一:男友父母出首付,房子没女方的份儿?

小颖和男友准备结婚,男友父母帮忙出了30万元首付给小情侣购买了新房,小颖高兴之余又顾虑重重:因为购房合同写的是男方及其父亲的名字,剩下的78万元贷款却要婚后夫妻两人一起还,心里很不爽,因为没有她的名字,这房子到底算谁的?

律师解答:

首先,小颖是否对房子享有权利,取决于该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根据法律,如果在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父母婚前还是婚后出资对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是很大,根据小颖的描述,该婚房父母出资的部分及其以后升值部分应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为男方所有。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前买的房,结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按揭贷款,如果婚前产权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则离婚时法院会认定归购买婚房的一方所有,但需要付给另一方按揭款的一半以及这部分的房屋增值款。小颖和男友共同偿还的78万元贷款及相应的升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可依法分割。

案例二:房子当礼物送女友 分手了也索不回

45岁的张先生是某企业老板,名下有多套房产,为了表达爱意,他将名下的一套房当作生日礼物赠给女友并向她求婚,女友当场答应了求婚,未料房产到手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之后,女方就避而不提结婚还提出分手,张先生问能否索回房产。

律师解答: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张先生将房产赠与女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还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后他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但他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来源 智飞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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