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一部分 继承权
一、享有继承权的人:
1.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以外的人:
(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4.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国家
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3.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继承权及遗赠的放弃与接受: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转继承: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二部分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界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遗产必须为个人合法的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二、遗产分割原则
1.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遗嘱继承和遗赠):
(1)种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2)可附有义务;
(3)效力:
●可以撤销、变更:遗嘱人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处分的财产部分;多份遗嘱。
●无效: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立;受胁迫、欺骗所立;伪造的;被篡改的内容;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
3.法定继承
4.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割:
1.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代位继承的遗产分割:
1.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四、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的分割: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五、遗嘱应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六、遗嘱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七、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国家: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八、父债子还的实质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部分 本文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 黄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