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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1987-12-0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87]司发调字第241号

发布日期:1987-12-9

执行日期:1987-12-9

生效日期:1900-1-1

  最近,台湾当局采取了放宽台胞来大陆探亲的措施,这是多年来我们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策的影响和台湾内外形势发展的结果,这有利于海峡两岸人民相互了解,有助于沟通台湾与祖国大陆之间的联系。现对人民调解工作涉及台胞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台胞的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由他们自己协商解决。

  二、台胞的家庭、婚姻、财产纠纷当事人主动找到人民调解组织、乡镇 或公证处询问。

  八、台胞要求我调解纠纷或者提供法律咨询,无论是否给予调解和解答,都应热情接待,做好询问笔录,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九、接待、调解应由二人以上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收受台胞或其亲属财物,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调解纠纷、解答询问一律不收费。

  十、对可能有台胞探亲的地方,当地司法局应事先组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有关台湾形势及我对台方针、政策的学习。

  十一、香港、澳门同胞家庭、婚姻、财产纠纷按上述精神处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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