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丁钰带领南师附小的师生和家长参观了审判大厅、少年法庭和普通法庭,随后副庭长武琼给同学们进行了未成年人维权知识讲座,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维权途径给学生们做了生动的法律解答,南师附小的学生们还在少年庭的组织下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活动期间,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就日常学习、生活中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提问的方式与孩子们进行了交流互动,并发放纪念奖品和“法律伴我成长”主题宣传册。本次活动精心组织,形式丰富,寓教于乐,孩子们兴致盎然。
活动举办完毕,市法院联合团市委和市妇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周侃庭长介绍了我市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现状及取得的成效,着重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形式及意义。团市委、市妇联的领导则介绍了各自部门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相关情况。发布会的最后,周侃庭长就记者关心的如家庭侵害、校园伤害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回答。
“2015·法律伴我成长”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成长效机制。目前,各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开展“法律伴我成长”活动35场,活动形式包括了法庭观摩、法制讲堂、模拟法庭等,受众中小学生人数达20000余人,效果显著。活动的目的,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加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二是树立未成年人的法律信仰,促进司法权威。本次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的作用,力求以点带面,将活动的实效最大化。
参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
就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孩子们进行交流。
孩子们发言积极。
回答正确,还有小礼物。
模拟法庭开始了。
“书记员”在宣读法庭纪律。
今天,我是审判长!
原告陈述。
被告答辩。
法官提问。
书记员认真做好庭审记录。
法警可是真的。
家长们为孩子们的表现鼓掌。
法官点评:很棒!
在小护照上盖上法庭章。
在审判台上留个影。
省台的记者在来采访。
最后大家一起合个影。
“法律伴我成长”活动
“法律伴我成长”主题宣传活动由市法院牵头,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开展。该活动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普法要求为基础,以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校园安全防范为目标,以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水平为重点,坚持符合辖区工作实际、符合基层组织工作实际,以及便利学校管理和尊重教学规律的原则。
“法律伴我成长”有哪些具体活动?
通过开展安排一次法庭观摩,让学生感受司法公正庄严;组织一次模拟法庭,让学生体验司法实践过程;上好一课法制讲堂,让学生增强法律常识素养的“三个一”活动,多角度、宽领域开展普法宣传,通过生动形象、学生较易接受的形式传达法治精神。市法院少年家事庭今年还针对中小学生设计、撰写了“未成年人权利宣言”彩色宣传册。以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十二生肖为主题,以引导未成年人在面对家暴时、遭受家暴后如何救济为主线,以及反性侵宣传,另外配之以相关法条、法谚,以及各部门的维权热线,兼具宣传教育性和实用性。该宣传册前期共印发50000册,已分发至各中小学在校学生。
活动涵盖哪些范围?
“法律伴我成长”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涵盖全市11个区,每年持续开展,形成长效机制。目前,各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开展“法律伴我成长”活动35场,活动形式包括了法庭观摩、法制讲堂、模拟法庭等,受众中小学生人数达20000余人,活动效果显著,参与活动的中小学生均表示在丰富的活动中学习了法律知识,对法律有了更形象的了解。
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活动?
开展“法律伴我成长”活动的目的,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加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低,较之于成年人更易受到伤害,因此,应让未成年人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树立未成年人的法律信仰,促进司法权威。这也是本次活动选择中小学生为受众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希望和未来,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具有求知欲强、价值观正在形成等特点,通过“法律伴我成长”活动,使未成年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更为形象的认识,对司法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了解,使其从小接受法律启蒙教育,有利于从小培养其法治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只有未成年人心怀法律信仰,培养公民意识,将来才有可能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真正建立法治社会。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但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欠缺独立生存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也因此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准则,为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这一原则,通过案件审理工作和审判延伸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组织机构
南京法院自1988年就从下关、鼓楼、玄武法院开始开展少年法庭试点工作,少年审判已经走过近三十年,全市两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南京中院少年庭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2013年7月1日,南京中院积极改革创新,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从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扩大到全部家事纠纷领域,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各基层法院也相继健全组织机构,截至2014年底,全市各基层法院已全部设立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少年审判在南京全市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组织机构得以健全,有利于实现全市范围内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维护与保障。
工作机制
在涉少刑事审判中,一是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原则。案件审理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二是探索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完善圆桌审判制度,增加对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的适用。完善前科封存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庭前社会调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疏导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办理,避免未成年人受成年犯交叉感染。加强外地籍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确保其享有同等诉讼权利。三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权益。加强落实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积极为其提供帮助、挽回损失,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严厉打击。
在涉少民事审判及家事审判中,一是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倾斜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的司法维权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促进利益平衡。二是建立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在家事审判中,结合家事审判公益性、人伦性等特点,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惩治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归并优先调解制度、利益表达制度、心理疏导干预制度、圆桌审判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制度、国家代理制度、社会联动制度等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将传统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融合,相互借鉴,相互作用,促进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维权。三是探索建立涉少民事审判工作机制,推动涉少民事审判发展。建立诉讼教育引导制度,对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等方面进行教育引导,促使父母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障其健康成长。建立立审执三优先制度,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送达、审理、执行快速优先办理的“绿色通道”,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判后切实得以实现。
工作成效
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庭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主旨,健全完善少年审判方式,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在维护青少年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市12家法院中共有8家法院或少年法庭被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其中国家级岗4家、省级岗3家、市级岗1家。市法院少年庭近年来先后获得2008-2010年度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2006-2010年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计划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2013年度及2014年度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2014年度维护妇女权益示范岗等荣誉。玄武法院少年庭王萍庭长被评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受到全市两级法院的充分重视。
一是少年家事庭受案范围广,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保护。少年家事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涵盖了涉少刑事、民事、行政、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全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一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当事人并非未成年人,但这些案件处理结果与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将这些案件纳入少年家事庭的受案范围,便于及时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有助于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全面、综合、到位的司法保护。
2014年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1件,同比增长94.2%。其中受理民事案件583件(涉少民事案件131件,家事案件452件);涉少刑事案件20件(一审案件5件,二审案件15件);涉少行政案件1件;涉少减刑假释案件167件。2014年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审结案件736件。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297件,同比增长31.6%。其中受理民事案件5136件,刑事案件161件。共审结案件5445件,其中审结民事案件5276件,审结刑事案件169件。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且重大恶性案件减少。2010至2014年,全市法院生效判决共判处未成年犯1295人。其中2010年为425人,2011年321人,2012年260人,2013年174人,2014年115人,呈逐年下降趋势。近两年未出现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重大恶性犯罪案件。
三是严厉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近年来,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且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从严从重惩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2013年乐燕案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引发全社会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现象以及监护权撤销问题的热烈讨论,该案入选最高院公布的侵害未成年典型案例,该案也推动了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制定和出台。去年,我院一审审理了蔡士林故意伤害案、郑东故意伤害案,均是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其中郑东故意伤害案同样是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反映了父母对子女不当管教,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权利意识淡漠的严重危害。去年还出现多起杀害新生婴儿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年轻女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性保护意识及生育常识,未婚产子,出于恐惧心理,担心被他人发现,遂杀害新生婴儿。其中,我院审理的邓某故意杀人案入选最高院发布的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此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仍然多发,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4起,加强未成年人性知识教育和性保护能力加强应引起社会关注。
四是加强审判延伸工作,社会各部门联动形成全面维权体系。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应充分调动社会各部门力量,全面构建未成年人维权体系。
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庭前调查、全程教育、判后帮教的“维权一条龙”工作机制,协调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分开羁押,组织开展未成年犯前科封存工作。
与团市委合作建立南京市未成年人心理司法矫治中心,完善心理矫治工作机制,积极疏导当事人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矫治专家的专业心理疏导,纾解负面情绪,促进身心健康,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成长基地”建设,强化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的判后帮教措施。在南京市旅游营养学校建立“正苗暑期培训基地”,每年为非监禁刑未成年犯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重返社会。
与团市委联合开展“正苗工程”活动,每年分别投入一定资金,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南京籍在押未成年犯帮教奖励基金,活动连续开展十三年,累计对700余名南京籍未成年犯进行了帮教,500余人次获得减刑。
乐燕案件审理结束后,会同团委、民政等部门调研、论证未成年人监护权具体制度框架,推动《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会同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协调沟通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南京具体落实情况。
与市妇联协作,选取家事审判中的典型案例,编写《法官巧断家务事家庭学法普和谐》的案例宣传册,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受到广泛好评。今年的“法律伴我成长”活动由市法院、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四家单位联合举办,共同开展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权益保护活动。
附:儿童保护典型案例
1、邓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2012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被人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邓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案件评析:本案系少女因未婚先孕,遗弃自己刚出生的婴儿并致婴儿死亡的案例。被告人邓某因不敢让家人知道未婚先孕的情况,在隆冬之际生下女婴后,为达到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目的,将一团纸巾塞进新生儿口中,并将新生儿置于户外难以被人发现之处。从其主观上看,并不希望婴儿被他人发现后捡走或得到救治,而是积极追求新生儿死亡,最终造成婴儿被遗弃后死亡多日才被发现的严重后果,故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邓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新生儿的亲生母亲,且是在无助并不敢让家人知道的情况下选择的错误之举,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中,邓某自己也为未成年人,其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法律意识淡漠,导致了未婚先孕、杀害自己新生婴儿的严重后果。婴儿亦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有其独立人格,任何人包括亲生父母均不得任意处分其生命权,对于剥夺婴儿生命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案入选最高院今年发布的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2、朱小某与朱某某探望权纠纷
案情简介:2012年,陈某(女)与朱某某(男)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别墅一幢归陈某及双方婚生女朱小某(2002年6月13日出生)所有;陈某负责抚养孩子,朱某某无需再支付抚养费。同年,朱某某在北京住院治疗,临床诊断身患脑梗塞、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现朱某某暂居北京。2013年,朱小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其无法经常见到父亲,情感上无法得到满足,故要求朱某某每周探望其一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朱小某希望父亲探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为其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情感伦理。探望权的实现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带给父女间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朱小某身心健康,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体现,朱小某的诉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朱小某每年由母亲送至朱某某的住处让其探望女儿两次。
案件评析:审判实践中,离婚夫妻中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探望子女的案件较为常见,子女要求父母探望的诉讼却不多。中国社会伦理道德强调传统家长作风,在强调父母权利的同时常常会淡化甚至忽略子女的个体利益,例如在离婚案件中,重视案件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双方的权利保护、财产分割,仅仅将子女作为一个客体来进行保护,而忽略了其自身利益的表达。本案的判决传递了对于子女个体利益的充分重视,鼓励未成年人独立利益的表达,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更全面、充分的保护。
《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其不应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应当是子女的重要权利。以未成年人利益保障为中心而设计探望权制度,进一步明确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真正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因此,《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不仅应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更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赋予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离婚的父或母探望的权利,确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主体地位。保障父母与子女探望权的平衡,才能使整个制度符合公正性要求,达到家庭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3、李某某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李某某(女)与蔡某某(男)于2010年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民(2004年生)由父亲蔡某某抚养。2014年,因小民有欺负其他小朋友的情况,蔡某某打骂小民,致小民身上多处严重瘀伤,李某某在探视时发现小民身上有伤,并就此与蔡某某沟通未果。后因小民未完成作业又撒谎,蔡某某对其进行打骂,再次致小民身上多处严重瘀伤,李某某探视发现后随即报警求助,民警对蔡某某进行口头警告教育。后李某某将小民送至医院治疗,此后小民一直跟随李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小民,蔡某某给付抚养费。审理中,小民到庭陈述:父亲平时就有打骂体罚的情况,其中2014年2月、6月两次用棍棒打骂,自己很害怕,并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接处警记录、小民受伤的照片等证据,蔡某某在半年时间内先后两次对小民进行殴打,情节较为严重,可以认定蔡某某对小民存在较严重的打骂等不当教育方式,符合最高院所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小民继续随蔡某某共同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小民即将年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其到庭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故法院判决:1.小民随李某某共同生活;2.蔡某某每月支付小民抚育费900元,至小民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评析: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在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后,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变更,但在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时,法院可以判决作出变更。
同时应注意,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其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不能因父母权利的滥用而损害子女的生命健康权。父母应更新教育理念,尊重并维护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中国传统文化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古训,普遍认为子女“不打不成器”,传统的家长作风在强调对子女进行教育和惩戒的同时,忽略了子女的权利保护。
现代社会中,父母应学习科学教育知识,形成与子女的良性互动。未成年子女因其心智尚未成熟,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行为偏差。父母应当学习了解一些教育、心理知识,了解子女成长中会经历的各种阶段,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互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子女解决其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其形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而不应一发现子女有不良倾向,即采用打、骂等简单粗暴的方式来惩罚子女,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教育方式无法解决子女的困境,同时有可能适得其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