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编辑|董海斌
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工作职责、选聘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构成,明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即由在政府部门中专职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以及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系从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中公开选聘。
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试行)>和<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公告》,明确了从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从公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话题,在律师圈子里迅速升温,似乎在“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原则下,律师行业将会迎来更多新的机遇。诚然,将执业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化,确实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地”举措之一。但如何确保这一制度能够真正科学、有效的运作,使律师们的执业经验和专业优势得到百分百的发挥,还需政府部门和律师业界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改善。笔者仅从多年来为政府部门提供专项服务的些许经验,以及代表各类公司客户参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大量经验出发,谈谈个人对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看法和理解。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最早出现在1980年代,司法部在1989年颁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办理的事务范围。
国务院在1993年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中实施政府律师的试点。
全国律协曾于2000年通过了《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十八大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其中明确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落实十八大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指导意见》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特别是对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出了非常具体化的操作意见。其中,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工作内容、考核制度、保障制度等都给出了详尽的说明。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2-3年时间内,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法制工作,将呈现快速增长和发展的趋势。
律师该如何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执业律师能为政府做些什么?律师履职政府法律顾问如何避免“形同虚设”或“顾而不问”?这些都是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就律师的工作范围而言,除了《指导意见》已经罗列的内容外,本所律师根据以往参与政府项目和行政法律服务的经验,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将是律师服务的重点:
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功过”究竟如何?还需要实践去检验。笔者认为,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可能会面临如下挑战或问题。
首先,律师的“话语权”。如前所述,在突发事件处置、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相信律师可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对于行政决策、立法等事项,律师的“话语权”有多少,在未来仍将面临考验。如何避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流于形式”,甚至成为律师的“个人荣誉称号”,都取决于行政机关改革的决心和魄力。
其次,市场化程度。尽管在《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了经费保障,但律师是“自负盈亏”的职业。虽然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有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因,但要使该项制度更为广泛地吸引各个专业领域、各种背景、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参与其中,以市场化的方式(包括服务报酬接近市场收费、工作方式符合行业惯例等)进行运作将是有效途径。
再次,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根据律师职业规定,律师即便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应由政府聘请该律师所在事务所。但根据《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第5.4条规定,律师担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政府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律师所在事务所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这就意味着,许多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旦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任何针对该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所(包括其他律师)都不得代理。而这一规定对于一些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进而可能会影响到该类事务所中一些专业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积极性。
以上,是笔者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客观而言,在这个领域无论政府、律师或是行业管理者均没有太多成熟的经验,这就需要各方协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之。
来源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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