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北京将实施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最全面控烟立法”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根据此条例,今后北京市所有“带顶的、带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100%禁烟;同时,幼儿园、中小学校、文保单位、体育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室外公共场所也被列入全面禁烟范围。违反禁令的烟民,最高将罚款200元。这个责任还被进一步扩展到第三人,违规设立吸烟区的单位和机构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抽烟对身体不好,这是常识,但是对个体而言,抽烟并非毫无收益,尼古丁带来的快感就是一种收益。那么,政府需要强制人们戒烟吗?显然,政府没有这个权力,吸烟是合法的,而且政府也不会那么做,毕竟烟草是税收的一大来源。由此可见,吸烟本身并不是被禁止的理由。
严格禁烟更合理的理由是防止二手烟侵害他人。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户籍15岁以上烟民约188万,全市区域内烟民近400万。“北京市2000万居民都有暴露于‘二手烟’中的风险”。二手烟的本质是一种负的外部性。所谓负外部性,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有损失,但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快活了,另一个人却会因为这个人的快活而受到侵害。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应该被禁止。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存在的功能之一,就是约束、协调外部性,所以,从外部性的角度来说,这个《条例》好就好在能够规范烟民依法避免在公共场所吸烟,向他人传递“二手烟”,用法律取代了无数公民在无数场景下就吸烟问题进行的个体性协商,避免了产生矛盾,维护了社会关系。所以,防止二手烟侵害他人,控制吸烟的外部性是这部法律的最合理、最基本的依据。
顺着这个思路,反过来想,如果是在吸烟行为没有外部性的时候呢?
吸烟行为没有外部性的场景普遍存在。在酒店包房中,三五个人,聚在一起,饮酒抽烟聊天;在酒吧中,烟草烈酒劲歌,很多人在跳舞、抽烟、饮酒,他们甚至喜欢烟草的味道;在酒店的会议室中,几个人聚在一起彻夜商议,需要烟草与咖啡来提神。这些人都抽烟,也没人在乎二手烟,也就是说每个人对于二手烟的外部性是接受的。
这些场景都稀松平常,从情理上去讲,很难有人去指责他们。可是,一夜之间,所有的行为都变为非法,作为个人,可能被罚款200元,而为他们提供场所的企业,很可能被罚款3万元,即使没有任何人受到二手烟的侵扰。可见,在这些场景之下,严厉禁烟条例的法律基础出现了问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康林表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是一部严格的法律,但严格实施还需要政府倡导、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烟民自律、公共场所管理者履行义务,形成一个共同管理的公共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监管部门的义务自不用多说,烟民仅仅需要自律,而公共场所管理者则被赋予了义务。一个小店主,开个小饭店,开个小酒吧,突然之间,被赋予义务管理他人的行为,会因为他人的行为被罚款。他们被赋予义务的理由是,他们管理的是公共场所,在这里,公共场所成为问题的关键。那么,什么叫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可以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定义,公共场所是指:宾馆、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仔细分析一下,影剧院、图书馆、商场、医院,任何时候都是人来人往,自始至终具有公共性,而另一些所谓的公共场所,在有些时候,其实并不具备公共性,反而是非常私密的。比如饭店的包房,就是一个非常私密的地方。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禁烟条例扩大了公共场所的内涵。扩大特定场景下公共场所内涵的行为,实际上影响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可操作性。早在2011年5月,中国就开始在室内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效果如何,大家已经知道。
所以,对于公共场所禁烟,应该尊重公民的权利,恪守法律的经济本质,顺着约束二手烟的外部性的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比如对于餐馆、酒吧,一定面积以上的餐馆,只要设立吸烟区并建立排放系统,并不会产生二手烟的外部性问题。这样的立法,看似更宽松,但却会因为更严谨而更具可执行性。当然,在中国,严格的法律与松散的执行已经司空见惯,不过,在执法的松紧之间,寻租与腐败的空间就产生了。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