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妍熊中文
以标会为名,非法集资诈骗数十万元的曾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为了骗钱,曾某想出了一个办法,以每月每股收取1000元或500元会费及相应利息的方式,先后向社会公众组织了3个标会,约定每个会员有权使用一次会钱。在标会过程中,曾某以会钱尚未轮到,或是被安排在尾会为由,将每月应交由会员使用的会钱予以挪用,不断将后期收取的会钱用于归还前期挪用的会钱,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至案发,曾某共骗取伍某等10名被害人会钱21.02万元,除部分用于赌博外,大部分资金不知去向。
清流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标会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他人会钱共计21.02万元,数额较大,且大多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官介绍,民间标会在我国部分地区一度盛行,一些打着标会形式以互助为借口实为集资诈骗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定罪方面,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