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时间:1996-04-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6]56号

发布日期:1996-4-4

执行日期:1996-4-4

四川省高级人 规定。经审理判定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承担债务后,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