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载有456人的“东方之星”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事件发生后,保险业启动了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程序,多家保险公司积极应对,启动简易理赔流程,做好客户的理赔工作。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本次事件至少涉及船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旅客个人购买的的人身保险等多个险种,但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在此就旅行社责任保险展开简单的讨论。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
所谓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不直接承保旅客、导游的人身及财产,而是承保旅行社对旅客、导游的赔偿责任,间接保障受害方权益。参《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办法》”)。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所谓强制,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由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某类民事主体购买该责任保险。国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北美市场的CGL(通用商业责任保险,类似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的集合体)都是此类。强制责任保险的一大特点是受害方可以直诉保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另,参《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结合本次事故,旅客、导游,或者遇难者的权利继受人有权直接向旅行社责任保险人提出索赔。
既然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旅行社对旅行者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事件是否存在旅行社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查明。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不会约定旅行社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者伤亡承担责任,若事故原因归结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龙卷风,旅行社是否存在责任值得探讨。笔者查询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范本,似无这方面特别约定。但是旅行社具体的赔偿责任还应依据相关的合同及法律规定予以最终确定。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旅行社责任的呢?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我们看出,旅行社的义务为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款所列责任属严格责任,旅行社需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侵害,发生侵害时应有效预警并订立。
在旅行社对外赔付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保险责任,需视调查结果及具体保险条款而定。参考人保2006年版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分为总则、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紧急救援保险和通用条款五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两个部分的条款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其他三个部分的条款仅适用于各自的部分,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结合本案需要讨论的是基本险和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两个部分。
基本险可覆盖大多数旅行社对旅行者的赔付风险。如果仅投保基本险,条款强调承保旅行社“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同时强调“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确实由于龙卷风所造成,那么根据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免除责任。但是,如果查明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是由于船公司的过失或过错所造成,那么作为代替或受旅行社雇佣提供部分本应由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船方的过错是否可以认为旅行社也存在合同项下的疏忽或过失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是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讲,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事故部分原因是由于船公司的人为因素所造成,那么保险公司应根据此条款进行赔偿。上文前提是旅行社与船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是雇佣或者是租赁,但,如果旅行社仅仅是代为订购船票,旅行社的角色仅仅只是代理人,合同相对方为旅客和船公司。
如同时投保列明风险特约保险,那么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一)旅游者乘坐被保险人租用或自有的、从事合法客运的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旅行社与“东方之星”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尚待确认;或者将事故原因明确为龙卷风,保险责任可得以明确。
结合以上分析,在船舶租赁关系、事故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保单责任有探讨空间。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后,保监会办公厅签发《关于做好“东方之星”旅游客船翻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根据保监厅函》,即〔2015〕177号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做到特事特办,体现人文关怀,“在合同责任范围内应赔尽赔、通融赔付”,相信旅行社责任保险人在初步调查认为很可能存在保单责任的情况下,正积极推进理赔。
保险理赔终结,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完成了所有的工作,当第三方对损失负有责任时,保险人可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权益,向第三人追偿,即保险人代位求偿原则。旅行社责任险赔付后,保险人是否有机会行使代位求偿权?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讨论。
一、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及伤者的医疗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是否适用补偿原则并可以代位求偿?笔者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后可以代位求偿,原因如下:
1、保险代位求偿原则规定在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旅行社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围,《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也在此节。旅行社责任保险虽内容上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内容,但仍属于经济赔偿的范畴,具有补偿性质。而补偿原则旨在既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同时又防止被保险人,以及对保险事故有责任的第三人从中获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保险人赔付后即在赔付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权利。
2、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进一步巩固了以上前段观点。
二、代位求偿依据的法律关系和索赔对象如何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即被保险人旅行社对外索赔权利,可以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也可以基于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方面,需要查明旅行社与“东方之星”轮船舶所有人(似无光租)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以下称“船公司”)之间的租船合同,或者旅行社与其下游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根据该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在旅行社与船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可查明船公司过错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要进一步综合考虑气象方面因素,船舶适航性等明确事故原因。
前文探讨保单赔付理由时提到,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中的“龙卷风“一项是最好的赔付理由,若事故原因确实如此,将责任归于包括船舶所有人之内的第三人将十分困难。然而,保险人通融赔付本就回避了事故原因,若最终查明存在第三人责任,是否会因保险合同项下赔付理由不当遭遇责任方抗辩呢?
三、保险人超越保险承保风险赔偿旅行社损失,不影响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认为,“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纠纷的法院应当仅就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第三者对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依据的保险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不予审查。”,另结合200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以上规定与保险代位求偿权原理相符。
四、保险人可追偿的金额如何计算呢?我们认为受到保险人赔付金额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额度双重限制。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如果责任方,例如船公司已经对旅客进行了赔付,特别是赔付金额已经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上限时,保险人还能否获得赔偿。
若认为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带有财产补偿性质,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受害人享有索赔选择权而不是双份儿的债权,最终责任方承担责任后,旅行社责任已解除,问题又回到保险理赔妥当性的上。
本文所涉理论探讨空间颇多,未能逐一展开,或有待于实践中再做推敲。
最好的悼念,是让下一次的悲剧不再发生。可以预见,“东方之星”轮沉没事故,将推动国家内河船舶规范、航运管理水平及防损防灾能力的提升,保险业在这一过程中,将担负控制和分摊社会风险重要职能。
来源:铭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