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用专家学者观点形式化的探讨:
在撰写法律文书过程中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引用。是指在法律文书的正文中(一般是疑难案件的答辩状、代理词、辩护意见等等),针对涉案的某一焦点,在代理、辩护意见,依据(包括案件性质或法律关系确认、案件矛盾焦点分析、案件情节或法律责任分析及责任负担比例、其他应确认事项,法律依据五个基本要素)中直接将专家学者的权威性观点引用在文书中的说理部分,以直截了当的方式显示在正文中,以增强文书的说理性。
2、脚注引用。是指在法律文书撰写过程中,对代理、辩护意见或依据所涉的不同观点引用专家学者的论述放在法律文书每页的脚注部分予以注明,而不作为文书的正文构成部分。这种方式使得文书正文部分依旧规范如前,但将涉案的各种观点列举在脚注部分予以释明。此种方式是德国、澳大利亚的律师常见的法律文书写作方式。
3、附件引用。是指在法律文书之后以附件形式将需要引用的专家学者的观点加以引用,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不与法律文书的正文相混合,是一种 “书外说理”方式。这种方式类似于上海法院在判决书后附加的“法官后语”,具有辅助性,同时加强了对文书正文观点的论证。此种方式也是目前律师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
(二)引用专家学者观点标准化的探讨:
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自己观点论证的支撑,从而说服主审法官,成为裁判的参考。因此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则必须讲究一定的标准和限制。
1、适用案件的范围
引用专家学者观点的原则和目的是为了支撑自己的代理、辩护意见。因此,优先引用的案件类型应当是新类型案件。即对于疑难复杂的个案在裁判中初次遇到的新问题,或者在立法、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裁判尺度和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之外引用专家的理论研究成果或观点,以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2、引用专家学者观点的标准
(1)权威性。即被引用的专家学者的观点在实体内容上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引用观点的基本原则是对该争议问题在学术界有相对系统的研究成果或者已经是较为成熟的理论。引用观点的来源应优先考虑重要的法学著作和期刊,如核心期刊等。
(2)时效性。即被引用的专家学者的观点在学界符合理论动态的发展和更新,并非陈旧或者已经被普遍替代的观点或学说,具有相对新颖性。如果对一个争议问题的研究尚处于不断发展和沿革中,可以优先使用新的学术成果或观点。
(3)非个案性。即被引用的专家学者的观点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也就是说主张该观点或学说的作者与个案无任何利害关系,该作者对个案的处理未发表过任何倾向性意见。此种限制在于确保引用观点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以便于主审法官判决参考。
(4)明确性。即在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时应当严格按照学术论文的形式载明作者姓名、观点出处及发表时间。此举不仅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也在确保被引用观点便于查阅和检验,使涉案的观点或学说尽可能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加深人们对个案的理解。
(5)首创新。即被引用的专家学者的观点应当是该专家学者首次发表和论述的,而非转述或引用其他专家学者的观点。出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在引用观点注明作者时应当查阅该观点的首次发表者或持有者,以避免对第一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6)选择性。即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时不一定需要全面列举涉案问题所有类型的观点,而应当根据其在个案裁判中的说理需要有选择性、取舍性地进行引用。由于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法学论文或专著,且律师引用专家学者观点是为了支撑自己的代理、辩护观点,引用专家学者观点是作为辅助说理之用而非从学术角度论述或佐证,故不需要将国内外各种观点进行系统地归纳、整理和分析,而是选择性地加以引用即可。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个案裁判中,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与引用的观点相对立或者不同的专家学者观点,或者对我们所引用的专家学者观点提出异议,那么就需要我们在法律文书中对此作出回应或说明,甚至需要将涉及该问题的各种观点进行全面性列举和阐述,说服法官采用此种观点而舍弃其他观点,这样也便于法官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而减少人们对个案的抵触情绪,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
(三)律师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还需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目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专家学者观点已走出实验性的一步,其在(2013)玄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大段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证明判决的说理性与正确性,在全国实属罕见。
在目前强化司法公开的背景下,强化法律文书说理极为必要,同时也需要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将专家学者的观点引用在法律文书或裁判文书中,是强化文书说理的有效方式,但必须讲究其规范性。只有如此一方面有效地保证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开,又能保证裁判文书作为国家正式司法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东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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