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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6-01-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1-8

执行日期:1996-1-8

吉林省高级人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这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经协委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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