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5天结一案:房山区刑事速裁即快又准”
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发布“5天结一案:房山区刑事速裁即快又准”。笔者在为司法提速振奋的同时,也有一丝疑惑,刑事判决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法律适用必须做到清楚和正确,这是一个水磨功夫,刑事速裁如何能做到“即快又准”。
笔者首先对该报道中存在的文字性错误不发评论,报道载明“被告人郝某于2015年3月21日晚上9点对被害人孔某进行殴打”,但郝某却是在“3月20日投案”,投案时间明显早于案件发生时间,笔者穷尽了各种可能性也不得其解。
报道中载明“房山县检察院于6月12日以被告人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房山法院提起公诉,房山法院受理后6月12日至14日向郝某送达相关文书并制作笔录,6月15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40分到9月50分结束。截止2015年6月15日,房山司法机关从使用速裁程序审结180件,占全部同期审结的34.63%,平均审理用时5个工作日,服判息诉率为100%。”
对于刑事速裁推出之前刑事案件审理最快的程序—简易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从20日内审结到平均审理用时5个工作日,笔者惊叹完全是从绿皮火车换成动车,审理期限的大大缩短,也促使各项程序性工作被压缩。从6月12号受理案件到6月15日开庭审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的送达最早也是在开庭2日以前。《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及辩护人……传票、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当然《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即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送达期限可以不受十日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和三日以前送达传票的限制。而对于刑事速裁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起诉书副本和传票送达期限的再次缩短虽然简化了诉讼程序,但却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十日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能确保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及时和家属取得联系、聘请律师等。然而三日左右即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留给被告人考虑案情和是否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极为紧促,部分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未明示是否委托辩护人的,后在庭审前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就此难以在开庭前按期送达出庭通知书,以致辩护人无法依法到庭,从而导致二次开庭,反而增加了讼累。
庭审时间缩短,整个庭审直接围绕案件实质开展,是建立在相关诉讼权利已书面告知被告人并经被告人确认的前提下,由此将审判提速,笔者认为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审理中,不能为了速度而追求速度。速裁案件庭审前审判人员已查阅了卷宗,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自己的初步内心确认,这时被告人在庭审上天然的处于不平等地位,庭审加速,在公权力的心理压迫下,不排除一些被告人会对属于自己权利的缄默,从而丧失辩护权。庭审中审判人员应注意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将庭审落实到实质上来,“充分利用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核实、认定证据,使庭审真正成为法官审核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归纳诉辩焦点、形成内心确信的必经过程”。而是不追求所谓的“庭审速度”。
“5天结一案”,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对案件审理提速。广大的司法裁判者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然而“快”就一定“好”?笔者不予认同,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数量多,尤其是部分发达地区更是人均数百件,法官白天开庭晚上写裁判文书已经成了常态,此时对审判速度的再要求无疑于骆驼背上的稻草,现在是“5天结一案”,如果以后来个“3天结一案”那么刑事审判程序又应该是怎样,而案件质量又如何保证?而从现在报道来看“3天结一案”的情况不是不存在。
“欲速则不达”,笔者不是对刑事速裁“泼冷水”,对于司法提速笔者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应找准方向。对于一样事物当大家都说它是“又快又好”的时候,希望能静下来想一想,不要盲目比拼速度。法院不是生产成品的工厂,撰写裁判文书不同于组装机器,法官不是“法律民工”。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不应从时限上来判断,而应回归到裁判文书。毕竟大众更希望看见是优秀裁判文书,而不是寥寥几句的裁判结果。
来源 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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