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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将有关款项缴付给公安机关其是否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5-12-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56号

发布日期:1995-12-7

执行日期:1995-12-7


上海市高级人 事务总公司25万元。1994年5月11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向三亚市河西信用社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办理扣划三亚开发公司帐户存款400万元并冻结人民币500万元。我们认为,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万行公司存于三亚开发公司的900万元款项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支付给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再次扣划并冻结三亚开发公司的款项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三亚开发公司对南和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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