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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1995-09-26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1995-9-26

执行日期:1995-9-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 》设立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自然人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开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企业登记事项,应按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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