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04号
发布日期:1995-8-3
执行日期:1995-8-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经复字第58号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 定的七种送达方式不适用本案被告代理人的实际情况为由,拒绝接受开庭传票。我们认为,境外当事人授权的中国律师或其他合法的诉讼代理人只要没有特别约定,都有义务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的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律师拒收开庭传票的行为不妥。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示。
19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