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继承人均主张继承房产又无力支付补偿时,遗产房屋的分割方式?
【情况】父母生前购买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由多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处理,尽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继承所有遗产房屋,但均无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笔者提示】
对于遗产房屋,各继承人可协商由一人继承所有,并就其他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如各继承人均无力支付补偿,可以通过明确各自继承比例的方式就遗产房屋共有。今后,各继承人可通过出售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遗产房屋后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权利。
2、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
【情况】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却认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资及积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还需负担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所以,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实为“啃老”,不应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笔者提示】
法定继承案件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遗产,应综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陪护)、同住子女有无经济收入、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对老人的赡养包括经济扶助和精神抚慰,因此,尽管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额外的照顾”,但不能就此一环认定其为“啃老”,除非属于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仅以老人的经济资助作为生活来源的情况。
来源 默默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