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泾县泾川镇某村民组购买建房用地。出于在购买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后期建房过程中承包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民组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灌木林地”、“旱地”十余亩。完成土地收购后,汪某在未到泾县国土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地表的毛竹、灌木、荒草等植被砍伐清理干净,进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建挡土墙、排水渠道、围墙、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购地款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购地建房户分摊。后,汪某在未经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率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为其本人建造独体楼房一栋,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陆续为鲁某等十二户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该十二户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资金二百万元,汪某从中获利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13.8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张玲 冯晶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