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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视频你不知道的法律事实

时间:2015-07-16
 

 

“优衣库事件”刷爆微信朋友圈,成为办公室讨论的热门话题,成为段子手们创作的题材,成为微信群索取红包的借口,但许多人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优衣库事件起因  

7月14日晚,一则优衣库试衣间视频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热传,时长一分钟多的视频中,一对男女正在一个装有试衣镜的小隔间里“OOXX”,外面广播中传来“亲爱的顾客您好,欢迎光临优衣库三里屯店铺”。目前该视频已在网络上删除。 
  这则消息一度被视为优衣库的营销炒作行为,但7月15日一早,优衣库发布官方声明,对此予以否认。  

“优衣库三里屯视频事件”引起一波网络狂欢,不少人联想起多年前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那么,视频是如何传播出去的?对于视频的疯传,当事男女、视频传播者以及优衣库门店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雅视频的法律解读  

身为法律人的小编今天不借势而上,避开不谈它是否一次恶意营销,而说说一个重要问题,一个这事件刚开始就被忽略或遗忘的法律问题,现在你必须要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下面看看法律对“优衣库视频”事件各环节的监管和责任规定:  

第一环节:表演者和拍摄者

自拍虽不违法,后果却很严重。公民自拍艳照和视频,如果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与爱人或情侣自己收藏和欣赏,并不触犯国家的法律,也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是,一旦爱人反目,或被他人获取,导致这些视频和艳照被传播出去,无疑将会给当事人及其亲人带来巨大的打击,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二环节:首次拍摄者

此次事件警方已经介入,一旦查出幕后黑手,自然法律上也不轻饶。依法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传播40个视频以上)和“侮辱罪”(刑法第246条)。如果确实查证出首次上传者,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因为目前只上传1个,则依据治安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对于“侮辱罪”则是不告不理案件,需要视频中的男女主角自己提起告诉。  

第三环节:众多传播者

这些提供网络下载或者链接,还自以为聪明的提供邮箱索取的众多视频传播者,自然也逃不脱传播淫秽物品的惩罚,如果还要出售的,则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情节轻微的传播行为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环节:更多浏览者

虽然单纯的下载、浏览和个人收藏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因此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都是违法的,一经查证属实,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如果自己“欣赏”之余,还拿来与朋友“分享”,那就不是单纯的违法那么简单了。  

第一个假设

假设优衣库公司是始作俑者,想借此营销。我国《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出现含有淫秽和色情内容,如最后证实该事件系优衣库的营销行为,可处20万至100万的罚金,认定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个假设

假设视频男女主角是炒作者,想借此炒作。从视频男女主角行为上看,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在公共场合发生性关系也应受到道德谴责。  

第三个假设

假设视频中男女主角作为受害者,受害人还可以上传者、传播者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构成侮辱罪为由,追究当事人的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不雅视频事件引发的4个法律问题  

1、试衣间属不属于公共场所?

借助网络、书籍,笔者对“公共场所”这一概念做了简要的概括。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它们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如果单纯从“公共场所”的定义来看,试衣间因其隐私性,不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而且,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并不允许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因为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试衣间内,做出那种举动并没有什么不妥。毕竟,作为私密的空间中,我们可以做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但是,我认为并不能这么机械地就将试衣间认为是不属于公共场所。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知道优衣库的试衣间与外界的间隔,仅仅是一块帘子,一块布做的帘子。消费者在试衣间内试衣,隔了一块布,就有大量的行人在走动。对此,我认为应该将公共场所的概念进行“扩大解释”。显然,对消费者来说试衣间是一个隐秘的空间,但是在这起事件中,仅仅在隔了一块帘子的试衣间中,做那种事情,于情于礼都是不妥的。  

2、拍照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拍照的权利。推而广之,“优衣库”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不反对进行拍照,那么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隐私权。但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将这种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这明显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3、视频上网是否存在违反《刑法》的可能?

【传播淫秽视频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一款:将淫秽视频放到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该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如果该视频是视频中的男女上传的,亦或者是其他人传播的,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嫌《刑法》·第36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是否应该像香港的法律一样,新增“违公德罪”?

与之相对应的,前段时间发生在香港街头的内地学生街头野战的事件。那件事是这样的: 2015年4月发生在香港的街头,一对青年男女于凌晨时分在位于何文田佛光街的香港理工大学宿舍对出的路边,发生大尺度的行为,目击现场的保安报警后有警察赶到,但当事人没有即时被捕。事后有好事者在网上疯传现场的露骨视频,引发港媒的广泛报道,当事人被指涉嫌违法,香港警方跟进。在媒体报道中,当事人的身份也被起底,是来自内地在香港高校就读的2名学生,当晚饮酒后没能自控而发生该等行为。  

香港警方跟进事件后,早前以有违公德罪落案起诉事件中的2名当事人,18岁的女被告早前承认在公众地方发生性行为,昨日因犯有违公德罪被判12个月感化令。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被告背景良好,品学兼优,犯罪是受酒精影响,事后感到惭愧,而裁判官考虑有关情况及被告表现出悔意,判12个月感化令。同案中的19岁男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排期到下月再审讯。  

在香港的法律中,我们对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可以以“违公德罪”进行起诉,来维护社会的公众秩序。这是一种“公诉”类型的案件。但,反观我们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违公德罪”这种罪行,对这类行为的规制也并不存在。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的开放,我们广泛地开始吸收西方的各种文化。但各种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对于接受儒家文化的中国人来说,过度的接受开放,并不都是好事。就拿今天所发生的“优衣库”事件来说,我们亟需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倘若没有及时地出台法律法规等,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必将与日俱增。对此,我建议可以仿造香港的“违公德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来源:法智汇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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