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时间:1987-08-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7民他字第36号

发布日期:1987-8-3

执行日期:1987-8-3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高级人 ,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

  此复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