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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失效]

时间:1987-07-29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1987民他字第37号

发布日期:1987-7-29

执行日期:1987-7-29

生效日期:1996-12-31

山东省昌邑县人 (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将原卷及诉讼费二十九元七角转退海林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应积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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