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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1987民他字第37号
发布日期:1987-7-29
执行日期:1987-7-29
生效日期:1996-12-31
山东省昌邑县人 (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将原卷及诉讼费二十九元七角转退海林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应积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