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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房子都不能少

时间:2015-07-29
高扬

为离婚数上法院 

 2002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育有一女。后因家庭矛盾影响感情,两人分居。2009年10月,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今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王女士,并对三套房产进行分割:王女士分得一套,张先生分得两套,但应向王女士支付补偿款400余万元。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今年7月22日,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为了打这个离婚官司,光一中院我就已经来了三次。”张先生无奈地说。在问及缘何一个离婚官司拖了近六年时,张先生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审理时建议先析产,因为房产涉及到我父母双方的利益,后来父母也介入了诉讼,一折腾就到了现在。” 

 争夺人工授精孩子抚养权 

 夫妻二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孩子的抚养权。一审判决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 

 二审中,张先生称王女士一审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是假的,实际上她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自己则完全有经济能力负担孩子的所有开销;孩子7岁以前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彼此之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 

 王女士主张,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与张先生并没有血缘关系,并认为孩子在由爷爷奶奶抚养时并没有得到恰当的照顾;在自己抚养孩子期间,张先生及家人很少过问孩子情况,足见他们对孩子并没有那么关心。 

 “其实,在孩子由她妈妈抚养期间,我不打电话是因为怕影响孩子学习,但我会在寒暑假增加与孩子的联系,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孩子虽然和我没有血缘关系,但我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我是她唯一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 

 “孩子已经11岁,有了自己的判断,出于保护她的目的没让她出庭。如果让她选择,她一定会选择和我一起生活。而且她曾私底下说过,愿意和我一起生活。”王女士在法庭上一再强调女儿与自己之间的感情。 

 三套房产归谁各执一词 

 除了孩子,还有房子,这是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名下有三套房屋,其中两套为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关于张先生于婚前所购买的房屋,王女士主张她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并于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张先生则认为,该套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并还贷,王女士没有支付过装修款。 

 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两套房产,王女士主张一套房屋是自己向父母借款11万元,并加上张先生的积蓄支付的,张先生认为该套房屋购房款全部由自己的父母出资;另外一套房屋,双方对房屋的首付款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余款项,王女士认为是二人共同积蓄支付,张先生主张系自己的父母出资。 

 其间,张先生的父母也被牵扯进官司。2012年,张先生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系其中两套房屋的购买出资人,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确认他们为另一套房屋的共有人,占房屋三分之二份额。不过,他们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在王女士和张先生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套房屋为张先生婚前购买,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判定房屋为张先生所有,但应就婚后共同偿还支付的款项和房屋增值部分,向王女士补偿适当金额;另外两套房屋系婚后购买,张先生和王女士各分得一套,但均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今年4月,一审判决张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补偿款400余万元。张先生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侵害了其父母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可三套房产均有其父母出资,且其中两套房屋属于父母所有。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张先生坚持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对房产归属和孩子抚养权重新界定,依法改判;王女士则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希望二审维持。 

 法庭表示,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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