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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案首现无罪判决 已有近千芽农获刑

时间: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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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近日首现无罪判决。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芽农郭林(化名)案系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

“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也称‘无根水’)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三种物质对人体造成何种危害……判决被告人郭某无罪,被告人鲁某无罪。”

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7月21日,该案二审审判长韩玲表示,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这也是她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

7月22日,郭林的辩护律师王玉坤称,本案在发回重审后,检方并未撤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接下来当事人可能申请国家赔偿。”

“无根豆芽”指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它们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制发而成的豆芽。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评估报告为其安全性背书。

郭林是辽宁省葫芦岛市某芽苗基地法定代表人,鲁花是该基地的生产经理。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郭林、鲁花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在生产绿豆芽过程中非法使用‘速长王'、‘诺氟沙星’等药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

因本案,郭林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拘,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此后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而鲁花在同日被逮捕后羁押于葫芦岛看守所。

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本案移送至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一审审理。检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山东省出入境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鉴定意见,“在速长王药剂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2014年12月11日,连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一审中,法院未认定此前检方指控的豆芽销售额“25万余元”,而重新认定为21.3万余元。但该院仍认定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郭林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并判决鲁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此后,两被告人不服判决,向葫芦岛市中院提出上诉。2015年5月13日,该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连山区法院重审。

在这份刑事裁定书中,葫芦岛市中院认为,原判的依据为在“速长王”检测中4-氯苯氧乙酸钠等三种物质,“但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请查清后依法判决。”

随着法律学界和业界对“无根豆芽”案追索和探讨深入,种种迹象显示,对毒豆芽案的重新审视已经开始。

不过从目前公开的判例看来,步子“迈的最大”的还是此次葫芦岛的无罪判决。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下达的无罪判决称,“三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毒豆芽,今年5月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公布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该公告同时明确“监管红线”称,“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在刑法层面上,“安全性没有定论,就不应认定是有毒有害,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是否符合《刑法》第144条、“两高”司法解释第9条、第2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仅凭“无根豆芽”的外观,或其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或4-氯苯氧乙酸钠等来判断,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画等号。葫芦岛市中院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认为,“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请查清后依法判决”,以及连山区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认为,“三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都体现出对司法裁判的应有严谨和对自然科学的敬畏,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此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名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疑罪从无原则。精锐律师网将给您做出介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此案中,豆芽里包含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三种物质是豆芽生产禁止使用的物质,并不是有毒有害物质,二者不能简单对等。该案虽获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这些添加物质合理合法,不意味着“无根豆芽”就是安全、放心的食品。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每一类食品添加剂都必须获得生产许可,“无根水”未获许可就运用于豆芽生产,显然属于违规违法。目前只是没有发现“无根水”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确凿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不会造成危害,因此食品生产中严禁添加“无根水”。法律不能作有罪推定,“无根豆芽”案被告被判无罪可以理解,但其使用“无根水”须受到行政处罚,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无根豆芽”案获无罪判决,与依法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严肃问责失职渎职并不矛盾,体现了无罪推定、罪刑相当与有罪必判、有错必纠高度统一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法律判决越来越多,让我们更多地看到了司法进步和法律理性回归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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