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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自动续签"的效力,你知道吗?

时间:2015-08-03
 

案例导读

 

常成王先生是某涂料公司的员工,2007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并且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动延续”。之后,双方便没有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公司以王先生不服从调动为由将其解雇。王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常成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常成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自动延续”的约定有效吗?

 

常成日常生活中,关于合同的“自动续签”的程序性条款往往是有效的。但是劳动合同订约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谈判实力大多数是不平等的。所以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肯定会比一般合同更多。

 

常成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一)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二)存在签订行为。

常成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三)存在法定条款。

常成《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常成若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常成因此,《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仅以“自动续签”的形式而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常成提醒

用人单位可以如何简化劳动合同续签程序?

常成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无其他异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可制作《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对双方续签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作一个书面的确认,如此形式上相对比较简化,同时也符合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

来源   成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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