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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休假”的权益,你真的都知道吗?

时间:2015-08-10
来源:挖财早知道

自从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后,“带薪休假”常常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很多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往往被忽视。下面这些就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权益。

 

换了单位“休假工作年限”不用重新计算

工作中,职工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计算年休假天数比较明确,但是因被单位解聘或提出辞职等情况换单位的情形,新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才让休年休假,而且重新计算劳动者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为年休假天数的依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误读。
实际上,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换言之,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假书面申请不能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很多员工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请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不批准,事后,老板往往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为理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假的权利。实际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成的。
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只有劳动者主动表示明确放弃休假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补偿的权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不用担心老板不批准休年休假或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及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也需要支付未休假报酬
工作中,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通常会将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成相应报酬一并补偿,但对于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通常认为因法律上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未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视为员工自行放弃当年带薪休假的权利,无需折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实际上,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否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其当年未休或未休足的年休假,均可先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再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平均月工资收入÷21.75天×300%×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法律规定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仅能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200%而非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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