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7]司公字第63号
发布日期:1987-6-11
执行日期:1987-6-11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87)沪证发字第2号函《关于办理未婚公证书的请示》收悉。
关于来函反映美驻广州总领馆要求赴美定居的当事人提供的未婚证明中应包括:1.是否有结婚记录;2.是否举行过传统的或非正式的婚礼;3.是否有过子女事。最近,我司公证业务处约见了美驻华使馆领事处官员。通过会谈了解到,美驻广州总领馆提出这些要求是因为:1.我未婚证明书的证词中“现在未婚”不能说明从来未登记结婚;2.有些当事人虽已结婚但办移民签证手续时称未婚,赴美定居后又申请其配偶出境等。会谈中我方明确提出,美驻广州总领馆的要求不符合我国 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起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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