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
文 号:沪保监复[2006]282号
发布日期:2006-11-29
执行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1900-1-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沪阳光财险[2006]3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南汇拱极路营销服务部
二、批准该营销服务部以下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车险、财产险、意外和健康险险种的查勘理赔。
三、核定该营销服务部的地址为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拱极路2770、2772、2774号。
四、核准顾财明担任该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
该营销服务部需持本批复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