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为某知名乳业集团酸奶事业部菏泽地区销售代表,后因表现良好,被任命为菏泽地区城市经理。刘某是菏泽的一名经销商,平时主要跟王某接洽。2010年10月1日,任职菏泽地区销售代表的王某以厂家收取开户费的名义,让刘某打款3 . 4万元到他提供的指定账户。因刚开始做经销商刘某并不清楚厂家是否要开户费,便将钱打了过去。“我交了3万余元的开户费,厂家却没有提供任何单据。”刘某心生怀疑,联系厂家才得知,不存在开户费一说。随后,刘某报警。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经查,王某在担任某知名乳业集团地区销售代表期间,以经销某品牌酸奶需交纳开户费为名,骗取菏泽代理商刘某3 . 4万元,占为己有,涉嫌诈骗。此外,在2011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王某利用其负责济宁和菏泽区域某品牌酸奶销售,对经销商的甄选、变更、撤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多名经销商索要好处费达10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近日,经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谎称经销酸奶需交纳开户费,骗取他人3 . 4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在任职公司销售代表、城市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多名经销商索要好处费10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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