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两年多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公司恢复生产,太感谢检察院了!”7月6日,商城县中原制鬃公司负责人杨某到该县检察院致谢。杨某说的这起纠纷,起源于公司员工梅某遭遇的一场车祸。
2012年8月23日,梅某下班回家途中,前往菜市场买菜时被出租车撞倒,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出租车司机无赔偿能力,梅某要求公司承担医疗等费用。在是否属于工伤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梅某认为其是在正常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原制鬃公司则认为,梅某5个月前才进入公司,与公司签的是计件工资合同,属于临时用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算是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双方僵持不下,2012年11月,梅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梅某不服,次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中原制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但不能认定为工伤。面对这样的诉讼结果,梅某感到讨要医疗费等无望,便带着家属多次到公司大吵大闹,公司被迫于2014年9月停产。
今年6月,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向派驻服务县产业集聚区的检察官反映情况后,检察官依法展开调查,发现一场车祸给公司和梅某都造成了很大伤害:公司停产、梅某一家被巨额医疗费压得喘不过气来,双方均想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该院随即启动检企调处机制,一方面向梅某释法说理,说明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劝其打消不切实际的要求;一方面耐心向公司负责人讲解民法相关理论,劝其本着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梅某。6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中原制鬃公司一次性救助梅某1.5万元。
纠纷化解后,为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生产,检察官开展了“一对一服务”,帮助公司协调相关手续。6月26日,该公司恢复生产经营。7月8日,该县县委书记李高岭对此给予肯定:“检察院以开展服务产业集聚区工作为抓手,做真功,求实效,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商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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