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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7-02-24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1987]民办字32号

发布日期:1987-2-24

执行日期:1987-2-24

生效日期:1900-1-1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87)辽民民字2号《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请示》收悉。

    在卫生部、民政部(86)卫妇字第14号《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中,对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已作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当事人进行婚前体检,是结婚登记的一项法定程序。这与婚姻保健不同,后者不是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应由群众“自觉自愿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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