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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一段神一样的法律解读

时间:2015-09-07

先看一个微信圈流传的一个段子: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找到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实际损害后果而免于刑罚。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指导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前几日,微信上都在传这个段子,很可笑的不是段子本身,而是因为它含糊其辞、混淆视听又漏洞百出,懂刑法的人应该很容易看出来:

1.转化为抢劫罪前提不成立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适用第269条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盗窃罪已经着手。而 入室盗窃着手的标准是,开始搜索(物色)财物。此为通说。段子最初的版本描述为”刚进门就钻到床底下”,盗窃罪根本没有着手,只是盗窃预备,不能转化为抢 劫罪,勿论入室抢劫。中国刑法无单独的暴行罪或强制罪,所谓“暴力出逃”也无法论罪,除非添加“造成轻伤或重伤”的案情。

而中国司法实践对财产犯罪注重损害结果,尤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数额,对难以确定数额的、轻罪的预备犯极少追诉(连未遂都很少)。就算追究,普通盗窃最高三年徒刑,加之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2.转化为抢劫罪的要件不满足

判断着手与否的相关情节是模糊不清的,就算改编一下,说他已经开始翻箱倒柜了,盗窃罪着手,这样就可能适用269条。那么关键的要件就是“暴力或威胁”和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前者,根据通说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而 案情中的“暴力出逃”描述不清,若符合构成要件即不符合常理,只能是非常极端的情况。因为第一是很难想象这个女主人会去“抓捕”他,一般人不敢这么干,既 然什么都没有偷到,放他走就是了,生命健康更要紧;第二当时女主人惊魂未定,也许还没来得及反应小偷就跑掉了,能不被恐吓殴打就万幸了,怎敢阻拦,何谈 “暴力出逃”?第三既然对方是女性,并不需要严重的暴力或威胁就足以逃脱,如果只是推开、搡倒就跑(所谓“暴力出逃”),难以认定为达到足以抑制一般人反 抗的程度。所以第269条还是适用不了,不能转化为抢劫,至多盗窃未遂,三年徒刑以下,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强奸未遂的要件不满足

强 奸罪未遂,当然以强奸之实行行为开始为要件,即基于强奸意图而开始对被害人身体的强制,显然案情不满足,侦检机关不会因为他自称有强奸意图就追诉强奸罪, 客观行为的证据才是最重要的,只有口供不能定罪。就算找到“着手强奸”的证据,强奸罪(3-10年)未遂,当然要重于盗窃罪的预备或未遂。很难想象有这么 傻的律师,他要真这么干,陷当事人于更糟糕的处境,至少要受到律师职业上的纪律处分。

4.强奸中止的要件不满足

中国刑法上中止与未遂本无可比性,因为中止还包括了预备中止。但段子里显然指的是实行中止,那么成立的要件就与未遂一样,至少要着手,如上述要件不满足。

5.强奸中止的门槛未入

再退一步,假设真的着手了,就到达了一个经久不息的争论话题:因被害人相貌严重背离正常水平(“其丑无比”)而放弃,是中止还是未遂?

传 统理论总是根据“自愿性”标准在中止和未遂之间做非此即彼的区分,采纳的仍然是非常古老的心理判断: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而根据大陆法系通说 理论,这样的判断经常是在讨论伪问题,因为很多情况原本不符合中止犯适用的前提(学术语言叫“中止无能力”),应当在分析中止犯要件之前即将其排除,再根 据情况决定是未遂还是其他形态。

其中一种被排除在中止门槛之外的,就是“落空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带着一种具体明确的预期和计划去实施犯罪,然而现实情况完全不能符合其预期,因而他放弃或者停止的选择就绝对不可能进入中止的门槛,至多是未遂。

从犯罪心理上合理推定,强奸犯一般希望与至少相貌平均的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如果对方条件太差,他的计划一开始就落空了,基于这种落空而放弃,就没有成立中止的资格,只能是预备或未遂,就不可能因无损害结果而免除刑罚。

6.如果非得转化为抢劫的话……

怎 么才能修改情节,让他变成抢劫罪呢?那就得假设:1.行为人已经着手盗窃,开始翻箱倒柜了;2.女主人公出于义愤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高尚品德,虽然 什么财产损失都没有,也非得以相对瘦弱之躯,去“抓捕”犯罪人的人身,或者阻止他逃离现场,并且相信自己有成功的把握;3.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对女 主人公使用了非常严重的暴力或者威胁,比如殴打女主人公、显示凶器、以事后加害相恐吓等;这样就可以根据第269条,适用263条,而且是入户抢劫,法定 刑为10年徒刑以上。

7.别忘了非法侵入住宅

这 样的话,谎称有入户强奸的意图就能逃脱重罚吗?仍然非常困难。从证据上说,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定罪,必须要有其它证据佐证,第一没有实物证据证明“着手” 强奸,第二没有目击证人,第三和被害人陈述矛盾,相信无论是公安、检察还是法院,都倾向于采纳抢劫罪而非强奸罪的认定。

好吧,再退一步,法院离奇地认定强奸罪成立了,可以轻判了吧?慢着,检察院还起诉非法侵入住宅罪了呢!强奸罪3-10年,非法侵入住宅罪3年以下,数罪并罚,怎么也轻饶不了他。

对这个判断可以争议,可能有人认为这是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对于牵连犯概念大陆法系的主流是否定和废除,国内权威刑法学家也主张以实质竞合论处。

综上所述,虽然案情描述不清,但是设想各种通常的情况,或者进行适度地补充、修改情节,依照对中国刑法的合理解释,都很难出现段子里那样荒唐的结果,即被告人谎称犯重罪,反而比犯轻罪更容易逃脱刑罚。

8.段子里的真问题

揭 去上述一系列严重的含糊和误导之后,作者也许想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刑法没有“入室强奸”的加重强奸罪,以致入户强奸与入户抢劫刑罚悬殊,似乎不合 理。第一如上所述,虽然强奸罪没有入户情节,但可以另行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第二,这样的设置有刑事政策上的依据,因为两罪的通常情境不同:强 奸大多数就发生于室内(约会、婚内强奸),而抢劫则否;入户抢劫当然重于普通抢劫,但室内强奸(不是本案中拟定的情形,而是约会强奸)并没有高于平均情形 的特殊严重性。所以在室内强奸与入户抢劫之间不宜做简单的横向比较。

很多人说这只是个段子而已,大家笑笑就过了,何必当真?可是,如果普通人对刑法的理解没有被段子所误导的话,就根本不会觉得它有什么好笑的。

以下不再就事论事,是对一种现象的反思。

9.贬低女性价值

学理上这样分析顺理成章,但是书写的过程还是让人很不舒服。此类题目的讨论(丑女吓走犯罪人)在学术上也许有一些价值,但是在社会心理效果上非常糟糕。

因 为无论是段子手、问题提出者还是参与讨论者,都在现身实践着一种歧视和物化女性、贬低女性价值的口水狂欢:看看,长得丑连强奸犯都看不上!女人不漂亮就一 无是处了!网上流传的各种雷人司考题和名校刑法分论试题,引发了很多人的丰富联想和热烈讨论,可是我相信女生在写答案的时候,心里一定不会舒服。

10.司法考试题娱乐化

这 样的段子,以及类似于救妻子还是母亲、强奸花衬衫发现是男人的司法考试题,在网络上和法科学生闲谈中的流行,都反映了当前司法考试试题(至少在刑法领域) 的严重娱乐化。原本现实中复杂多变和细节丰富的案情,到了考卷上被简单化为含糊不清的描述,以至于阐释无度,出题者说了算;原本深奥严谨的理论分析,都变 成了教科书上、培训老师口中、法科生红绿笔记上的公式定理套路;加上刑法教学案例一向离奇古怪,色情暴力因素杂糅,就由书本流向公众,形成了严重的娱乐 化。

法律可以成为娱乐的对象,可是如果这种娱乐化总是夹带着对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误解,对法律人刻板印象的深化和污名化,就值得人们提高警惕。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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