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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被捅伤说点劳动法

时间:2015-09-14

 

 

2015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一个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人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将包括民三庭庭长胡韧在内的4名法官捅伤。

行凶人恰巧也是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但我们今天不谈所涉及行凶人的劳动争议案子,而是要谈一下被捅法官所可能涉及的劳动法问题。

乍一看,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会认为这就是工伤啊!学过法律的人

会反驳说法官是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而不适用劳动法,被捅伤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对,法官是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但不是法院的所有人都是法官,都是行政或事业编制,法院也可能会以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身份面向社会招聘一些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或后勤人员。这些人员与法院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他们可是适用劳动法的。今天我们就来假设一下,如果当时被捅伤的人中有与法院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或后勤人员(为方便起见,以下统称"法官助理"),那么这些人被捅伤是否属于工伤,他们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一、被捅伤的法官助理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待遇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被捅伤的法官助理是在法院内为行凶人送达文书并予以答疑时,被行凶人捅伤的。这显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被捅伤的法官助理属于工伤。

前述法官助理被捅伤属于工伤只是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但如果想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还须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的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被捅伤的法官助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如果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为被捅伤的法官助理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被捅伤法官助理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为被捅伤的法官助理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支付被捅伤法官助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被捅伤的法官助理能否得到双倍赔偿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是否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双倍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因被捅伤的法官助理是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双倍赔偿的。但并非被捅伤法官助理的所有待遇均可获得双倍赔偿,而只是除过医疗费(实践中也有认为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所有需要票据报销的项目,如交通费)外的其他项目能够得到双倍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来源 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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