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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与河南孟津县甲萘胺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5-05-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53号

发布日期:1995-5-3

执行日期:1995-5-3


河南省高级人 有关清算组织的规定,但从其所担负的实际职权看,泰亨公司的债权债务等均由该小组具体负责处理。本案诉讼期间,泰亨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未结束。故此,对泰亨公司所欠甲萘胺厂3431025.56元债务,应由泰亨公司清理整顿小组以泰亨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该小组应以被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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