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常见问题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中,当事人赢了官司但输了银子的结局也常有发生,那么怎样处理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款解释中有三个关键词: “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三个关键点处理不好,足以影响50%的判决金额。
注意点一时间的问题
何时提起诉讼是有技巧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作为赔偿的基础,不同省份每年都会在某一时期发布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而其赔偿标准也是 逐年以约10%比例提高。山西省的标准通常在4月份出台,也就是说在4月份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案件依据的是2014年赔偿标准(即2013年的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那么在4月份出台新标准后就以2015年赔偿标准为依据(即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
可见,同样一个案件在2015年2月份起诉和在2015年9月份起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提起诉讼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是否对当事人诉讼有影响。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案件的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性)。
注意点二法院地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法院也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而且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等多方面选择相应的法院管辖。当然,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也有所差异。
举个简单例子,如果同一案件山西省和北京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选择山西省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人民法院就会分别以两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为依据,高低会有所不同。
如果事故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为同一地点,那就不存在此诉讼法院选择的情况。
注意点三赔偿标准的问题
依据赔偿标准通常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所以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是有差别的。如果受害人生活在城市,但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而且两者之间差距高达2.6倍。在这里首先明确两个概念:
第一,“同命不同价”主要是指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因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不同而导致赔偿的不同;
第二,“同命同价”与之相反,指在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无视受害人的社会属性,给予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虽然侵权责任法当中有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要注意只是“可以”,也就是说承办案件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案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此条法律在逐步完善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通常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当事人要负责举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比如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居住地派出所户口证明等证据。
3、诉讼过程中积极与对方进行调解。最近全国很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比较倾向于同命同价,因此,只要你能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一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适用城市标准。赔偿数额会也会有所提高。
来源:新航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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