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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影片开头的这段情节吗?
熊顿与她的老板为应画5本还是7本发生争执,熊顿说我不可能答应你画7本,因为我知道自己完不成。老板骂一句:“不想干了?不想干了趁早滚蛋,别在这占着茅坑不拉屎。”熊顿回一句:“你以为老娘愿意在你这坑里蹲着是吗?”最后以熊顿掀桌未成,气呼呼擦掉了老板脸上的粉底为结束。
相信性格直爽的熊顿确有委屈,但是如果她自己辞职的话,或许正中老板下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起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必须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其中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首先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熊顿的老板说熊顿应画7本,有没有依据?
即使有依据,并能够证明熊顿未达到考核目标,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当熊顿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再一次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老板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还须支付经济补偿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如果老板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老板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更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所以对于不讲理老板的回应,最解气的办法不是掀桌(这是违纪行为,而是正告老板:“你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你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总之,劳动者辞职一定要慎重,特别是没有当地户籍的北漂沪漂们,失去用人单位之后,也不能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一旦重病缠身就麻烦了!
接下来在整个化疗的过程中,医药费是一笔不菲的支出,据熊顿在微博上介绍:“自从我的漫画得到关注后,好多朋友都来表示要给我捐款,我觉得素昧平生受之有愧。可看到爸妈为我的医药费操心,我都想把自己切吧切吧剁了卖钱减轻他们的负担!”
熊顿能否享受法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她有工作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她有本地户籍,即使没有工作单位,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如上海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29%和13%。
但是像熊顿这样的画师,在现行体制下,如果既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本地户籍,也不是本市人员的配偶,不是护工这样的特殊职业,暂时还无法参加上海的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当然,相信国家将逐步建立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达到全国医保“一盘棋”,统一收支、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到那时灵活就业者就医与管理的问题将迎刃而解,无论在哪里参保,到哪里就医都很方便。
但目前对于熊顿这样的北漂沪漂来说,如果不能挂靠一家用人单位,那么选择投保一份商业健康保险,还是很有必要的。
年轻人身负社会和家庭的重托,更应对自己健康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让充满无限可能的精彩人生被肿瘤君们打败。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原劳动部制定的医疗期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至24个月,医疗期可在一定周期内循环计算。各地的医疗期制度多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执行,但是也有一些地区自行制定了医疗期计算办法。
如上海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另外,原劳动部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上海则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那么,对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到底是可以直接延长医疗期,还是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劳呢?对此上海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特殊疾病的职工要延长医疗期,也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劳。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上海的规定是在原劳动部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扩展性解释,即三种特殊疾病可以直接延长医疗期,此外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劳。
我们假设她是某单位的职工,如果在确诊她已经得了“淋巴癌”后,还不能直接延长医疗期,一定要再让她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劳,让她的最后一点信心彻底泯灭,有必要吗?这也太残酷了吧?
所以不管政策如何执行,笔者呼吁,就算基于人道主义,用人单位对于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妨直接延长医疗期。
来源 长春好律师法务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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