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法律的逻辑与正义的情感

时间:2015-10-05
在今年的司考中,有一道多选题的其中一个选项是:“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这一题目引起了救妈与救女友之间的热烈讨论。在答案公布之前,专家学者、法界实务人员及公众纷纷发表看法,不管是哪一类群体,都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司法部给出的答案认为,该选项是正确的。

 

从题目本身看,案情是简单的,而且还明确了该案情不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同时也隐含了这样一种假设——救女友(一命换一命)在本案中也不认为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对不作为犯罪没有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是教科书的观点是比较明确的,近乎于共识: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种救助义务构成了刑法上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此,在能救妈而不救的情况下,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因此,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基本符合刑法教科书要求的,算不得是离谱的题目。看到过相反的观点提出奇葩的理由说:“万一这个妈妈是个恶毒继母,从小不给男主饭吃,虐待狂人,而女友却是善良的玛丽苏。”显然,这是钻牛角尖、挖死理,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常理下的情况。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答案尽管与参考答案不一致,但合乎情理: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在母亲和女友同时处在危难当中时,不管选择救谁都不构成犯罪,因此试题中甲为救女友而没救出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参考答案如此结论显然是与人们正义的情感不相一致的,人们通常会认为,即便这名男子的做法在道德上有所争论,但再怎么说,他也不是袖手旁观,而是尽力救人了的。这种情况下还要给他定故意杀人罪,“杀”的还是自己的老母,这也是够狠的了。

 

司考毕竟只是一种简单纸笔考试,即便考题脱胎于真实案例,它不可能把案件的所有情况罗列清楚,“想多了”是司考的大忌之一,其严重程度几乎等同于“什么都不想”。司法考试的逻辑其实并不复杂,不要去过多地预设某种情况,比如,该选题中的男主角如果恰是“正在执行救火的消防队员”。只需根据常态的情况,进行法律的逻辑推理就行了。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则考虑的因素也很多,司法工作人员的目光除了不断游走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也可能会游走于规范与正义之间,总是尽可能地“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司考主要关注法条与概括案情的推演,而司法实践注重法律(不是法条)与具体案情(证据的三性与证明责任、证明力)的推演,两者的差别极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好比是驾驶证,只要能拿到就行了,否则就没有从业资格,至于能不能“开好车”,既要理论结合实践,更要从“实践出真知”。本案男主角如果是在现实中,面对熊熊大火,所做出的举动极有可能是下意识的举动,有可能是一门心思只想着救某个人(本案情况),或是哪个容易救就救哪个,或哪个喊得响就救哪个等等,哪管法律如何规定!法谚有云:紧急状态无法律。本案难道不是这一法谚的真实写照吗!如果像考生那样谨慎研究出一个合法的方案,估计只能收尸了。

 

总之,就弃妈救女友这一案情而言,如果是为了应对司考,那就姑且这样认为;如果是具体案件中,那就得认真得分析每一份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查找家庭成员救助义务的相关法源——这也很重要。在具体的个案办理中,实现司法正义在任何时候中都应该是孜孜以求的目标。

来源:法律博客
法律咨询,就来精锐律师网,最精英的律师,为您提供最详细的解答http://www.jrlsw.com/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