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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专车出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时间:2015-10-16
2015年10月15日今天上午,滴滴专车司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在朝阳法院进入实体审理。此前被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滴滴专车”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参加了庭审。根据通达无限公司的意见,他们仅仅是提供信息互联网服务,促成双方交易而已,不承担任何租车、驾驶的服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的事故责任。

 

事发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201412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的是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车后坐着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事故中,车后男子倒地受伤。经诊断,其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罗先生称当时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但骑车人说自己是绿灯通行。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幸好当时车上没有乘客。据罗先生讲,事发时他刚把一位客人送到机场,在从机场返回市中心等待接单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开庭追加滴滴为共同被告

去年8月,罗先生通过劳务公司招聘被派遣到滴滴专车任司机。他所驾驶的汽车则是由一家租车公司向“滴滴”提供的。在10日的庭审中,向“滴滴”提供涉案专车的租车公司缺席。但在之前的庭审中,租车公司曾向法庭表示,汽车尚在租赁期限内,一直由承租方占有使用,作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租人也就是“滴滴”方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经罗先生申请,法庭追加了他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据劳务公司方面讲,他们算是罗先生的实际用人单位,“滴滴”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工资发放是通过第三方软件“财付通”发放的。“财付通系经通达公司申请,我们代为开通,其后台操作及源代码均由通达公司掌控。也就是说,派遣员工的实际管理及工资发放都是由通达公司独立完成的,只不过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形成用工关系。”为此,劳务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涉及追加被告的问题,10日的庭审未能进入实体审理。

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据他所知,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作为资金池,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

 

“滴滴”拒担赔偿责任

今天上午,包括通达无限公司、专车司机罗先生、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本案 5被告终于在法院聚齐。

通达无限的代理人一开始似乎话里有话。他说,如果专车司机罗先生当时认可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其实最后出钱的是保险公司,不知道罗先生当时是出于什么考虑,但他“非常钦佩罗先生对于事实的坚持”。

该代理人继而表示,该公司作为滴滴打车专车平台的运营商,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服务内容仅仅是将用户需求在网络上发布,并提供给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促成双方交易。通达无限公司仅提供用车的信息交换服务,并不提供具体的租车、驾驶服务。“在本案中,我公司作为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没有法定义务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我公司既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也不是法定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代理人还表示,他们并没有发现与冠华英才公司签署过劳务派遣协议,只有滴滴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从这份协议中看不出罗先生跟滴滴之间有什么关系。

 

法官提醒虚假陈述将担责

针对通达无限公司的说法,法官进行了进一步询问,同时提醒法庭上不能进行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她问通达无限公司,既然只是提供信息服务,为什么要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对此,通达无限的代理人表示,“这就像租服务器一样,之前是司机比较多,所以我们就找来一些车提供给司机,费用是以信息服务费的方式收取的。”

但根据罗先生描述,他接车前要给滴滴缴纳车辆押金,押金是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劳务公司,随后由滴滴的车管派发车辆。

被告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曾告诉记者,据他所知,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作为资金池,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关于这个资金池此前媒体也有报道。

 

处理 “滴滴让我没安全感”

今年3月,在“滴滴”期间月收入轻松上万的罗先生提出了辞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因为“滴滴”处理这起事故的速度和方式令他失望。罗先生称,自己虽然是跟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运营管理却是由滴滴负责的。“滴滴当初对我们进行培训时,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有一套流程的。根据培训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通知了滴滴运营管理的负责人。但是之后,滴滴不断更换人员来跟我对接这件事,却始终停留在了解情况的阶段,没有后续。”罗先生表示,“滴滴”方面对于事故的后续处理表现得并不专业,“他们只是担心会不会影响公司的利益”,就连眼下的诉讼,“滴滴”方面也没有人来跟进。“事发后,滴滴方面曾建议我,不以专车司机的身份参与诉讼。但车子不是我的,如果隐瞒身份,我解释不清。”罗先生认为,“滴滴”在事故后续处理中的表现让作为司机的他“很没安全感”。

采访中,罗先生告诉记者,像他这种“人车分离”的“自营”模式只是滴滴专车经营模式的一种,据他了解,私家车“加盟”的模式在滴滴专车服务中占据更大的比例。

 

若属非法营运可能面临保险拒赔风险

目前,提供出行服务的APP平台并不止“滴滴”一家,经营模式大同小异。拿“滴滴”为例,专车、快车、顺风车是最主要的服务类型。根据“滴滴”的公开宣传,除专车服务“滴滴”会从中抽成外,快车和顺风车的收入都归车主所有,滴滴平台不收取费用。而对于乘客来说,这三种类型的差别只是体现在价格和服务的不同上。

之前,此类服务的合法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今因为事故引发的诉讼,更让人们将目光投向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赔偿问题。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告诉记者,这种新兴事物,在尚未有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像专车、快车服务,如果使用的是非营运的私家车进行收费营运,且不论营运行为是否合法,车辆一定是以家庭自用投保的。出险时,车辆如果是在从事载客行为,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于此类平台中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若如此,带车“加盟”的私家车主实际上面临着相当大的事故责任风险。鉴于赔偿能力的问题,事故的受害者也因此间接承担着无法顺利获得赔偿的风险。

此外,在20148月,北京市交通委下发的《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运营提供便利的通知》明确指出,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目前,国家以及各地对于租赁车能否进行客运的问题还没有出台法律法规。因此,即便是由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派遣司机的“自营”模式,进行客运的合法性其实也是打问号的,同样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赵三平表示,虽然,滴滴方面为了打消大家的疑虑,称拿出巨额资金设立基金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无法消除人们对风险担忧。

出了事故 APP平台提供者是否担责?

以往,在类似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通常是作为被告出现的。但在有类似“滴滴”这样的APP叫车平台介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或者车上乘客受伤,是否能够追究叫车平台的责任?

对此,赵三平分析说,如果是罗先生这种“人车分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若雇员是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叫车平台的经营者。

若司机是所谓“加盟”性质的私家车车主呢?赵三平认为,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叫车平台显然已不是简单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一定是有利益在其中的,“而且作为组织者、管理者,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车平台上约来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个人认为叫车平台也应成为责任主体。尤其当涉及到违法经营的问题时,叫车平台更不能撇清责任。”

顺风车情况较为特殊

对于具有拼车性质的顺风车来说,情况可能会有不同。赵三平表示,北京近期出台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小客车出行合乘指导意见》中明确,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也就是说,要区分是合乘行为还是非法运营,主要在于符合三同,即同一方向、同一出发点、同一目的地。

根据滴滴“顺风车”对外所做的宣传,拼车乘客仅需与车主分摊出行的油费等成本,该费用都归车主所有,滴滴“顺风车”不向车主和乘客收取任何费用。如此看,是符合《意见》精神的。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应当给予赔偿的,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原则上应由驾车司机及车辆所有者承担,顺风车平台不用承担责任。但由于意见中未就收费价格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合乘行为或存在因收费过高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情况。
来源 北京晚报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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