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时间:1986-09-28

发文单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9-28

执行日期:1986-9-28

生效日期:1900-1-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