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继承纠纷的案件逐年上升,继承人之间的的财产争夺也日趋激烈。有些时候大家对继承人的范围不是很确定,立遗嘱时因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得遗嘱无效等。针对生活中的这些问题,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常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以及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人是: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需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书写能力的可以由他人代书。在此应当注意,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腹子继承问题。
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腹中胎儿是需要预留遗产份额的。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胎儿可以取得该份遗产;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如果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属于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老人无人抚养,是否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是可以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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