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傻傻分不清楚,人民往往把酒驾醉驾一起来说,那么酒驾醉驾在法律上处于什么位置,两者有什么不同,下面就让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酒驾”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酒驾分为一般的酒驾和“醉驾”,只有“醉驾”才会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酒驾”都会入刑。如何区分一般酒驾与醉驾的情形,《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 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是否所有的“醉驾”都会入刑呢?笔者认为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是否入罪的唯一标准的确是最直接最客观最公平的,司法实践一般也不会违背80毫克 /100毫升这个清晰的界限去处理案件,但是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定量分析虽然客观但一定要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毕竟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毕竟不是自然科学,也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可能性,在坚持“醉驾入刑”的基本原则下,极少数的“例外”总 是有的,这也是充分考验司法工作人员能动性的情形。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上限,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 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 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 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2、“酒驾”入罪后是否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们往往把“酒驾”、“醉驾”与危险驾驶放在一起讨论,如果酒后驾车出了事故,涉及的往往不是危险驾驶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如果出了重大事故,还有可能涉 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酒驾”情形下出了事故,到底造成何罪,这与行为人造成事故的大小,造成人员伤亡的程度和伤亡人员的数量、财产损失的大小及承担事故 责任的大小、行为人有无其他主观故意和其他犯罪情节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 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情节恶劣,伤亡后果惨重的酒驾型犯罪也经常被拿来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讨论,特别是造成多人死 亡、财产损失巨大的交通肇事类案件背后往往不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呼声。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造成事故的后果上确实有一个递进的 关系,但是前两罪与后罪最大的区别不是在造成事故的后果有多严重上,而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如果酒驾行为人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后果多 么惨烈,被告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3、“酒驾”是否只能处以最高为拘役的刑罚
对于“酒驾”的行为人最高只能处以拘役刑罚的认识是错误的,“酒驾”可以造成危险驾驶罪,也可以造成交通肇事罪,甚至可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 罪,有酒驾情节的过失犯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 是过失而是故意,那定罪量刑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被判处刑罚的“酒驾”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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