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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启事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15-11-02

一 天中午,王超的儿子到城里玩,在路上不幸被汽车辗死,汽车司机驾车逃跑了。经公安部门鉴定,是被卡车辗压致死,且肇事司机负完全责任。经公安机关一段时间 侦查,未能查获肇事者。王超四处打听,也无消息。王超把儿子被车辗死一事写在黑板上,天天站在出事处等待目击者提供线索,但一连二十多天,还是没有消息。 王超灵机一动,决定用悬赏的办法寻找目击证人。他在出事地点贴出悬赏启事,声明对提供肇事司机姓名的目击证人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酬谢。启事贴出后第二天, 刘仁声称自己是目击者,并提供了肇事司机的姓名。王超据此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实刘仁所述是事实,从而使肇事司机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肇事司机受到 刑事处罚后,王超却感到悬赏人民币3万元太多,不愿意兑现给刘仁了。悬赏启事有法律效力吗?刘仁应该得到3万元悬赏吗?

首先,王超的悬赏启事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王 超发出只要提供肇事司机姓名的就悬赏3万元的要约,王超是要约人,刘仁是受要约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受要约人刘仁根据悬赏启事要求通过行为(提供肇事者姓名)向王超做出了承诺。因此,王超的悬赏启事是合法 的,刘仁的承诺是符合悬赏启事的要求的,他们之间达成的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据此,王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刘仁3万元酬谢。如果王超拒绝给付 酬金,刘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处王超履行给付酬金的责任,可见,悬赏启事只要是合法的,就有法律效力。
来源: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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