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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9-20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文  号:琼建管[2005]146号

发布日期:2005-9-20

执行日期:2005-9-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建环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海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 、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对于在海口、三亚市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余市、县的评标专家的条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各级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分册中随机抽取,对于交通、水利等大、中型专业项目,可根据需要,提前抽取专家,并做好相应的监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五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或者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有关法规文件。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除名。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分册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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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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