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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限制被执行人从高消费拓宽到一般消费

时间:2015-11-04
最高法限制被执行人从高消费拓宽到一般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今日介绍《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司法解释时表示,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

刘贵祥介绍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当由公诉程序转变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轨的情况下,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了打击拒执罪的渠道,当然也可能使提起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有所增加,但对拒执罪自诉有严格条件限制。

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判决裁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个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通过这两个明确的条件限制将控制不构成犯罪或者滥诉现象的发生。

刘贵祥还介绍了关于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的司法解释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

刘贵祥举例说明称,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只限制列车软卧,但是随着我国高速列车的蓬勃发展,高速列车已经成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对于单位被执行人,过去只限制单位的消费,但是往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这次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

7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见下文)。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拓宽限制消费措施范围

据介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进一步升级,将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应当采取全面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记者 龙)
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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