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九府厅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12-25
执行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九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在市外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提供咨询、指导,协助查处。
第二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的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