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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的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15-11-23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山东、河南三省市共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受到广泛的关注。为了更方便大家对这些案例的理解,小编特采编李律师对这30起案例的看法,整理编辑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二)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事实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也有权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三)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四)抚养义务不会因协议而免除。

郭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郭某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由于郭某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现王某某需上幼儿园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王某长期工作稳定,有较高经济收入。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其生活费72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现王某某已达到入幼儿园年龄,郭某无固定工作收入,王某有较好的经济能力,遂判决王某支付王某某抚养费。

(五)离婚后,夫妻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夫妻一方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知拒绝给付抚养费一方依法依约给付抚养费,如其仍拒绝给付,将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并视情况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法院查询到拒绝给付一方的财产将依法强制扣划。

(六)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违约金条款不予支持,值得商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不支付抚养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时,认为关于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非基于合同,设定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故不支持该案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李律师认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同时,约定违约金,也有利于敦促支付一方履行支付义务,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醒大家注意,此次公布的案例仅是典型案例,并非指导案例,对于违约金的效力问题,应该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二、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

(一)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子女不能以父母有收入、有保险等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不能!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三)法律对 “久病床前无孝子”的救济。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当生养我们的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不管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出发,都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

三、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因家暴导致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夫妻本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二)因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确有证据证明男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男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后婚前彩礼返还问题的认定

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因此,尽管有些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男方只要不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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