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盘政办发[2005]85号
发布日期:2005-9-13
执行日期:2005-9-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展我市民营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发展我市民营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解决资金瓶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民营担保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
(一)民营担保机构设立条件
1.凡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自然人出资均可申请成立担保机构。
2.申请成立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用于担保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
2.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市民营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关系。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基础,逐步在风险分担方式、分担比例、代偿比例、抵保资产的处置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贷款无风险的可以不上浮,以加快担保业务的拓展。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在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和履约状况等方面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贷、还运行机制。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每年将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扶持民营担保机构。对民营担保机构实行“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担保机构成立前两年,对担保期限为一年且未出现赔付损失的给予实际贷款担保额2%奖励(续贷不给予奖励),两年后给予实际贷款担保额1%奖励;对当年发生代偿损失的按实际代偿损失额的2%进行补偿(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五年后取消上述奖励政策。同时,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必须是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且用于在我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4.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的担保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国家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试点单位,享受有关政策。
5.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收取。
6.由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规定到公证部门公证。
7.鼓励域外担保机构在盘锦市注册成立担保公司,对在盘锦市纳税的企业给予贷款担保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