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判决书(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亮和王凯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已查扣,卖到洛阳市2只,卖到郑州市7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亮和王凯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亮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亮家中查获燕隼4只和凤头鹰1只。
你以为这样就没了?办案检察官还有话说!据辉县市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1、被告人闫亮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闫某曾经以QQ网名“兔子”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
2、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3、被告人王凯家中是养鸽子的,说是个鸟类知识小专家也不为过哦。。。
《刑 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事者闫亮的父亲闫文表示:“自己知道判决结果的时候,他感觉自己家的天塌下来了。儿子才21岁,却因为掏了16只鸟便被判刑10年半,“我真的想不明白,16只鸟为什么会判这么重的刑。”
刚开始的时候,他一直以为儿子只不过是拘留几天,过几天便会放出来,他跟儿子的学校说儿子生病了要请一段时间的假,没想到儿子却出不来了。
对于闫亮掏出来的这些鸟,闫文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他说儿子也不知道,“他掏出来的都是幼鸟,哪能看得出来是什么鸟,农村的鸟很多,谁知道哪个是保护动物啊。”
闫 文说,儿子一直喜欢鸟,曾经自己偷偷在网上花了550元,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只凤头鹰。过了很久闫文才知道这件事,他没有责备儿子,也不认识儿子高价买的 鸟,只觉得那鸟“长得有点像”猫头鹰。闫文不知道的是,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件事后来也成为儿子犯罪内容的一部分。
儿 子一审判刑之后,闫文说他家的生活彻底改变了,他跟妻子商量把开的装修店关了,把女儿寄养到她舅舅那里。女儿只要见到他们就会问哥哥去哪里了,他们不敢跟 女儿说实话,只能次次搪塞。两人开始为儿子的事情到处奔走,“他还那么年轻,谁 能救救他。”说到这里,闫文终于忍不住哭了出来。
闫文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也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探监的时候他(闫亮)哭得说不出话来。如果给孩子个教训,他会成长,但蹲十年半监狱会毁了他,也毁了我们这个家。”
根 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闫亮和王 凯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认为,依 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 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 量刑是合理的。此外,该条罪名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但本案的发 生暴露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应在农村地区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的力度,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李认为,如 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出售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同时其出售该鸟类的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是可以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行为人对其出售或收购的珍贵野生动物的认识比较明确,能够认识到其属于国家刑法保护国家珍贵野生动物,并且有出于故 意从事鸟类出售、收购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对珍贵野生动物认识不清楚,并不知道其所出售或收购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类别,仅就其客观行为来认定构成犯 罪,有些不妥当。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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