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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月,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时间:2016-01-12
 
导言

年关将至,又到了一年的讨薪月,很多外地打工者都期盼着这一年年关可以买好车票早早回家,和家人团聚。相对的很多企业就面临着一年的最大负担月,要支付职工一年结余的工资,要付清很多的货款等等。这就导致企业拖欠打工者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很多打工者也会来咨询律师应该怎么办。如果你有劳动合同、相应的工资证明,当然很好办,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但往往很多来咨询的打工者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有些甚至连为哪个公司打工的名字都讲不全,这时要向企业催讨劳动工资就要明确你与企业存在何种关系,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若存在其他关系,如雇佣、加工承揽等,则可直接走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

那如何判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概括的讲,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隶属性;一般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一下几点来举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招工登记表”、“报名表”;4、考情记录;5、其他工友的证明等;其中1、3、4项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从理论上讲,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不难的,平时收集前五类证据即可。

针对上述第5项证明,很多咨询的人都说这个简单,我去找几个工友出张证明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很多企业用工时并不是只有和你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往往是都不签合同,这时你找工友来证明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如何证明工友是工友?所以这里还是要提醒各位劳动者防范于未然,积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注意收集证据。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浙江学志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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